套路博物馆
01

一分钟看懂

谁会上当
有股票投资兴趣的手机号持有人;本案上游提供电话号码约 72 万条
什么渠道
电话外呼 / 微信好友添加 / 股票交流微信群 / 朋友圈与实名认证截图
怎么骗钱
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为名取得微信号四件套,把人交给上游诈骗团伙,按条卖给上线获利
多久收网
安徽宣城案口径:2020年10月成立公司,至2021年8月2日案发,提供四件套约 13800 条
心理钩子 · 贪免费(免费咨询、免费荐股)心理钩子 · 权威(自称证券公司客服)心理钩子 · 低戒备(加微信比转账轻得多)心理钩子 · 投资焦虑(怕错过行情)成立公司并招募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给的号码表逐个拨打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为话术引诱添加微信好友索取微信号、昵称、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索要朋友圈与微信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推送上游客户经理微信名片把人拉进股票交流群按条向上游结算
02

冒充谁、怎么让你信

证券公司客服
怎么让你信:能说出券商名称和工号,来电是普通手机号
最后要什么:我们免费给您做股票咨询,加个微信发您
客户经理
怎么让你信:名片由上游提供,头像朋友圈齐全
最后要什么:这只票今天建仓,我群里带您操作
群里的股友
怎么让你信:同为上游安排的角色
最后要什么:跟着老师做了两周,已经赚了三十个点
03

阶段剧本

  1. 01
    组队
    骗子这一步要做什么:把引流做成一门公司生意
    你会遇到什么:成立公司、招经理和话务员,按上游给的号码表打电话,按条收钱
    • · 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
    • · 成立公司、招募人员,形成较稳定“引流”团队,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提供给上线
    • · 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
    • · 这一环是黑灰产业里的独立工种:它自己不下手骗钱,只负责把人交出去,所以它的产品是你的社交身份
    出现这个就进入下一阶段:拿到上游提供的电话号码约 72 万条
    不配合时对方会:改成线上投放广告收集手机号,或在短视频评论区私信
  2. 02
    外呼
    骗子这一步要做什么:用机构身份打第一通电话
    你会遇到什么:话务员自称证券公司客服,按话术说免费股票咨询,目标是让你加微信
    • · 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 · 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
    • · 正规券商不会让员工用私人号码外呼,也不会把服务建立在加微信上——这两条任中一条就该挂电话
    出现这个就进入下一阶段:被害人同意添加微信好友
    不配合时对方会:被拒绝时改称有内部研报或涨停票名单可以发
  3. 03
    收集
    骗子这一步要做什么:把四件套一项项要齐
    你会遇到什么:加上好友后索取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另要朋友圈和实名截图
    • · 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
    • · 四件套里最值钱的是实名认证信息:它意味着这个账号可以被当成一个有身份的人去使用
    • · 朋友圈截图的作用是给账号补人设,上游拿到后照着经营就行
    出现这个就进入下一阶段:四件套和截图齐了,可以交付上游
    不配合时对方会:只先要微信号,其余等你进群之后再补
  4. 04
    交付
    骗子这一步要做什么:把你转手给上游
    你会遇到什么:把上游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名片推给你,或把你拉进股票交流群
    • · 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
    • · 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
    • · 这一句是全链条上唯一能直接落到普通人损失上的证据:引流的人只卖信息,钱是上游骗的
    出现这个就进入下一阶段:被害人进入上游的群或加上上游的号
    不配合时对方会:换群名、换老师名,一个号被投诉就换下一个
  5. 05
    结算
    骗子这一步要做什么:按条收钱
    你会遇到什么:至案发先后提供四件套约 13800 条,非法获利 68 万余元,话务员按底薪加提成拿钱
    • · 先后提供“微信号四件套”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
    • · 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 · 72 万条号码只换出约 13800 条四件套,转化率不到百分之二,这个数字解释了这类电话为什么反复打
    出现这个就进入下一阶段:上游按条结算,团队继续扩线
    不配合时对方会:换一套话术和公司名称重新接单
  6. 06
    案发
    骗子这一步要做什么:几个罪名择一重处
    你会遇到什么:同一批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最终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并从重
    • · 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
    • · 根据择一重处原则,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 · 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
    • · 打工的人不在从轻范围内:话务员各判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出现这个就进入下一阶段:公司被查处,全案进入刑事程序
    不配合时对方会:换马甲公司重新注册继续做
04

识别信号

陌生来电自称证券公司客服,说要加微信发内容
阶段2:外呼(正规券商不会这样拉人)
对方要你的微信昵称、实名信息或实名截图
阶段3:收集(四件套是硬判定)
你被推进一个有老师和客户经理的股票群
阶段4:交付(群是上游的,不是这家公司的)
朋友圈被要求截图发给对方
阶段3:收集(这是给人设补素材,不是服务需要)
我没联系过任何券商,号码从哪来的
阶段1:组队(号码是买来的,见 personal_data_call)
05

常见变体

  • 变体A:短视频与直播平台引流,评论区私信转微信,手法与电话外呼同源
  • 变体B:贷款与理财版四件套,把荐股换成额度查询,下游接 fake_loan_app_fees
  • 变体C:与 personal_data_call 的区别在那条卖的是号码和信息本身,这一条卖的是已完成实名并可加好友的微信身份,价格更高
  • 变体D:下游去向见 fake_stock_group、gold_advisor_london、reverse_trade_platform
06

记住这几条

  • 这一环最容易被忽略,因为它看起来只是加个好友。官方把它放在关键位置:“吸粉”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关键环节,已形成黑灰产业链。所以判断标准要换一条:不是看对方会不会骗我钱,而是看我给出去的信息能不能被别人当成我的身份使用。
  • 四件套里最该守住的是实名认证信息。微信号可以改、昵称可以换、手机号可以换绑,实名认证一旦交给别人,对方就能拿着一个有身份的账号去加你的熟人、去上游平台开户。官方提醒的三件事里,第二条正对这一环:不轻信虚假信息,不轻易添加来路不明“好友”,不随意下载不明链接软件。
  • 转化率解释了骚扰电话为什么停不下来。上游提供 72 万条号码,只换出约 13800 条四件套,绝大多数人拒绝或挂断,所以外呼成本极低、只会重复。接到一次之后短期内同套话术再打来的概率很高,处理方式是不接、不加、不解释,按诈骗号码举报。
  • 对找工作的人,这张卡有另一层用途:话务员按工资底薪、提成非法获利 3 万至 9 千余元不等,最终各判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打电话拉人加微信为内容的岗位,如果公司说不清客户从哪来、产品是什么,就是这一环的岗位,不是销售岗。
  • 已经加过好友并给过信息的人,能做的补救有三件:把微信加好友验证打开、检查有无陌生的授权登录与设备、把实名相关的授权逐项关掉。另外记住一件事:后面群里出现的任何老师、客户经理、内部渠道,都默认是同一伙人。
07

官方通报里的判例

  • · 安徽宣城鲍某案:2020年10月成立公司招 20 余名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给的号码表外呼,以免费股票咨询为名索取微信号四件套并推送上游名片;上游提供号码约 72 万条、交出四件套约 13800 条、非法获利 68 万余元,两名被害人因此被上游骗走 8 万余元;鲍某判三年二个月,其余五人判二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08

通报原文引文

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咨询为名获取“微信号四件套”,为上游犯罪团伙“引流”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先后提供“微信号四件套”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根据择一重处原则,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成立公司、招募人员,形成较稳定“引流”团队,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提供给上线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吸粉”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关键环节,已形成黑灰产业链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不轻信虚假信息,不轻易添加来路不明“好友”,不随意下载不明链接软件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社交媒体账号、人脸、指纹、GPS定位等信息如被非法获取、出售、散布,易被利用实施精准诈骗
—— 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3-11-30)

以上引文均为官方通报原文逐字摘录,仅作防骗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